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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19-07-25 点击数:

“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钓具(浮标)特色产业发展,提升“临湘浮标”品质和品牌效应,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和《临湘浮标地方标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湘浮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临湘浮标”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临湘市浮标协会”是“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临湘市浮标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产地域范围仅限于临湘市行政区域,必须具有本市注册的营业执照资质。

第六条  使用“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特定品质,符合“临湘浮标”地方标准优等品(DB43/T1394-2018)。

第七条  使用“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公开承诺全部产品按照地方标准执行优等品(DB43/T1394-2018)为检测标准。

第八条  生产企业使用须拥有厂房500平米以上,且正常生产;钓具电商企业使用须仓储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使用者须依法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记录。电商企业店铺年评分三项指标必须在两项标红。

第九条  使用企业单支浮标每支零售价不低于30元价位执行;生产企业每个厂家申请主打产品不能超过5个,按星级标准定价。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 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临湘浮标协会递交《“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二条  临湘浮标协会自收到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临湘浮标”评审委员会对使用企业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作出综合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符合“临湘浮标协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定《“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领取《“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申请领取“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四)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四条 “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2年,到期需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临湘市浮标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授权期内在其产品或包装上允许使用“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志、《“临湘浮标”地方标准执行标准》及“临湘浮标”防伪二维码标志;

(二)使用“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临湘浮标协会、钓具电商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一)维护“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市行政主管部门和“临湘浮标”使用管理评审委员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三)“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临湘浮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四)在临湘浮标协会和使用管理评审委员会指定的厂家印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监管。临湘浮标协会是“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负责《“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评审“临湘浮标”受用产品,搞好“临湘浮标”地理证明商标的全程使用和监管。

   (三)按使用规范审核和管理印刷“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志和“临湘浮标”标识、防伪二维码;

   (四)组织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对企业进行综合考评,执行“临湘浮标”公共品牌使用退出机制;年度考评在80分以下的企业,给予取消授权;

    (五)维护“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六)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作出整改、取消授权等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临湘浮标协会与“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九条   临湘浮标协会为保证“ 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 临湘浮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委托临湘市浮标协会对“临湘浮标”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  “临湘浮标”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质量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 产品达不到“临湘浮标”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的,或出现重大质量事件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临湘浮标”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五)在“临湘浮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市工商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工商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质量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临湘浮标”名称及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临湘浮标”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临湘浮标”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临湘浮标”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鼓励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临湘浮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严禁弄虚作假。 
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临湘浮标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 临湘浮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